本文第三条是关键哦,涉及执行与申请执行人利益息息相关,建议看到最后。
诉讼过程中,假如觉得还需要再准备准备证据材料,可以撤回起诉;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也可以撤回起诉;不服一审判决,则是会在上诉请求中要求撤销原判决,等等。
那么什么时候用撤回什么时候用撤销?还是说两者通用?
如果在撤诉申请书中,要求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法官会告诉你,不是撤销,而要用撤回一词。
撤回是指从当前的状态,退回到前面一个状态。
撤销是指将当前的状态,取消不再存在。
一、撤回:具有主动性、自主性;撤回基本都会成功。
1.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比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指将当前的诉讼过程,退回到未诉讼时的状态,起诉权力依然存在,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比如未过时效、主体适格等等,就可以再次起诉。
2.也可以是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将已发出的意思表示收回。
3.在合同关系中,将要约(在到达对方之前或同时)、承诺(在到达对方之前或同时)、委托收回。
4.在婚姻家事中,将离婚申请、遗嘱撤回
二、撤销:拥有撤销权但需要向特定机构申请,或者具有自主性但有限制条件。撤销不一定成功成。
1.不存在撤销起诉这一说法。
2.由当事人主动向有权机关申请进行实施,比如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撤销失踪死亡宣告、撤销公司决议、撤销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知道之日起九十日内)、撤销欺诈手段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胁迫手段违背真实意思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撤销显示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婚姻(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撤销原判决等等。
3.自主实施,善意相对人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通知的方式),合同关系中,撤销要约(不一定成功)、撤销承诺(不一定成功)
三、特殊情况-划重点!
在执行程序中,撤销跟撤回存在意思混同的情况,比如2023年9月1日公布《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第一款“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这里的终结执行,指的是终结执行案件,该执行案件不复存在,不能恢复。这从其他条款中也能看出,比如第二款“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执行基础不存在了,执行案件自然也不复存在。比如第三款“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无义务承担人”,再执行已经没意义了。
第一款是当事人自行放弃,第二款是基础不存在,第三款是恢复执行没有意义。由此可见,268条目的,是把精力放在有可能实施的执行案件中,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但是在2022年4月10日公布的《民诉法解释》第518条中,确是这样表述的:“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从内容来看,该条规定的本意是撤回的申请可以再恢复,但为什么会用了撤销一词呢?
民诉法解释是对民诉法的细化和补充,民诉法中并没有撤回执行的表述,只有268条中的撤销执行。而民诉法解释并不是法律,它不能创设新的词汇,为了与民诉法保持一致,因此使用了撤销一词。
在这里我的建议是,向法院提交申请书时,要使用撤回执行的表述,以便明确表达出日后想要恢复执行的意思。同时,在收到法院裁定书时,一定要认真仔细的检查其中对结案的表述,发现不对及时提出异议,否则该执行案件很有可能就无法恢复执行了。
为什么呢?
下回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