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规律告诉我们,低风险只有低回报,但高风险不一定有高收益。
如果有一个项目收益率极高、还能保本,请一定要分析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收益率的标准我觉得可以用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为准。
下面用一个例子按时间节点来解析,一个投资陷阱是如何设计的。
提示:例子发生在《民法典》和新《公司法》生效之前,因此引用的条文为旧版,旨在为大家揭示骗局。
先上图,请横屏观看(手机)
节点一
2020年5月,设立一个与投资陷阱规模基本对等的公司,避免细心的投资者发现疑点,认缴注册资本500万,两个自然人股东A和B(当地人),是为了避免一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依据: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节点二
同时期,低价购买一处位置不佳、处于开发中的场地,对外宣称将建立综合商场等等,现对外销售170个商铺,4到7万元不等,每个3至5平方,交付后转第三方代管出租,租金收益80%归投资者,2021年6月交付。
(以平均价估算5×170=850万,与公司注册规模大体相当,不会引起对公司实力的怀疑,且股东为本地人,增加投资者信心。按照宣传,场地应该有800平方左右)
节点三
开始对外出售,投资者2020年6月购买,签订《使用权转让合同》、《租赁代管合同》,代管合同约定,代管前三年免租金没有收益,理由是公司前期投入很大,本次实为让利销售。(看似合情合理,实际是为拖延时间,避免投资者发现端倪)
节点四
2020年12月将场地交付给第三方,开始对外招租,这时有投资者发现,场地实际只有100平方,按5平方一个商铺,只能容纳20个,对外多销售了150个。
节点五
2021年6月合同到期,但是投资者实际上并不是想取得商铺,而是取得出租收益,而前三年又约定免租金,没有收益,直到2024年6月才能索要租金收益。因此大多投资者并未发现异常。(只有少数投资者去现场查看发现了问题)
节点六
2021年8月,公司召开股东会转股,B股东(当地人)0元把股权转让给C股东。(后经查,C股东为偏远地区待业青年,本人并不在本地。)
(法条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第二款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同月,再次召开股东会减资,A股东从300万减至6万,C股东从200万减至4万,通过登报方式公告。
这就很明显是准备逃避债务了,没有几个投资者会看到公告。
(法条依据,公司法第三条 第二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节点七
2023年4月,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发现问题,部分投资者分别提起了民事诉讼,起诉公司、股东。经审理,认定为“一物多卖“,合同无效,公司应向消费者返还款项。
(法条依据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C股东因为无法送达撤回起诉,A股东未到出资期限不支持)
至此,投资者赢了官司输了投资。因为该公司公司没有任何财产,该场地也早已被抵押,股东找不到人,找到了以认缴出资为限也不可能承担那150多个合同责任。
纵观整个事件,完全是有预谋的,股东之所以设立这个公司,就是想用公司的名义,把100平方的场地按照800平方对外销售,每一步都看似合法,细究起来全是套路。
至于可能构成什么罪名,这里暂不探讨。
还是那句话:
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