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接上回
上回说到收到执行裁定后,为什么要留意文书里面的表述呢?是因为不同的处理方式是执行案件能执行到位的关键。
如果被执行人有财产,因为某些事由暂停了,等该事由消失,案件却不能恢复,那么申请执行人将无法收回款项,相当于生效法律文书没有任何作用,而且还不能再次起诉,因为已经有了生效法律文书了,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
光这样描述可能不好理解,等下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
民诉法中规定了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两种情形,分别是267条和268条。
1.中止执行是指暂定处置,至于是否有财产、该如何处理先不考虑,等法律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再做处置。比如被执行人是公民,执行时死亡,那么就需要等待有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确定继承人后,再恢复执行。
2.终结执行是指不再处理了,因为没有执行的必要了,比如被执行人是公民,执行时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义务承担人,这个执行案件如果继续保留,没有任何意义,为了不浪费司法资源,就不再处理了。
3.终本是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比如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就会“终本”,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终本不是民诉法上的概念,而是执行过程中结束当前程序的操作。
日常实务中,通常都是因被执行人没有财产而终本的案子,这种情况以后再恢复执行即可。这些执行裁定书一般会这样表述,依据民诉法解释第517条,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且“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容易出现问题的是存在中止执行情形的例子,最近遇到这样一个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法院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XXXX号案件的执行,待查封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或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
解决该异议后,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被执行人同意执行。申请人于是向该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却被告之:该案件依据268条的规定,已经终结执行,不能恢复,不予受理。
其实结合裁定书的内容来分析,该裁定的本意是中止执行,而不是终结执行,至少也应该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收到裁定后并未仔细研读,没有发现问题,等到发现不能恢复执行时,距收到裁定已经过去5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3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