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执行时就不应该要求利息?

本文驳斥“财产保全后不应再计逾期利息”的观点:诉讼保全仅是临时措施,防止财产转移,不具有执行力。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主动履行的,仍应依据生效判决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计算逾期利息及加倍利息。保全不等于履行,责任在于义务人自身。

在某个执行案件中与执行法官交谈时,他提到一个案子,民事一审进行了诉讼保全,冻结了银行存款,判决支持了本金、逾期利息、迟延履行加倍利息,没有上诉。

问题出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对利息提出异议,他们的理由是:既然已经冻结了银行存款,就相当于已经履行了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就不能要求逾期利息,因为被执行人已经没有冻结款项的所有权,所以延期是申请人的过错,要求对被直接扣划的利息给出法律依据。

我觉得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诉讼保全只是一个辅助,防止转移财产影响执行的一个措施,通俗的说就是让特定的财产在涉诉主体的权利义务没有确定之前,不能被处分。

它本身并不具有判断是非的能力,保全行为有可能是合理的也有可能是不合适的,一切有赖于生效判决,如果保全错误,一方还要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生效文书的义务,要么是义务人主动履行,要么是权利人申请执行。

保全措施不具有执行力,法院也不会主动扣划。这样到了期限而义务人不主动履行就开始产生利息了,责任显然在义务人这里。

那么扣划利息的法律依据就很明显了:生效判决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保全就相当于履行义务的说法,应该由主张的一方来找出依据。 pho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