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个执行案件中与执行法官交谈时,他提到一个案子,民事一审进行了诉讼保全,冻结了银行存款,判决支持了本金、逾期利息、迟延履行加倍利息,没有上诉。
问题出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对利息提出异议,他们的理由是:既然已经冻结了银行存款,就相当于已经履行了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就不能要求逾期利息,因为被执行人已经没有冻结款项的所有权,所以延期是申请人的过错,要求对被直接扣划的利息给出法律依据。
我觉得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诉讼保全只是一个辅助,防止转移财产影响执行的一个措施,通俗的说就是让特定的财产在涉诉主体的权利义务没有确定之前,不能被处分。
它本身并不具有判断是非的能力,保全行为有可能是合理的也有可能是不合适的,一切有赖于生效判决,如果保全错误,一方还要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生效文书的义务,要么是义务人主动履行,要么是权利人申请执行。
保全措施不具有执行力,法院也不会主动扣划。这样到了期限而义务人不主动履行就开始产生利息了,责任显然在义务人这里。
那么扣划利息的法律依据就很明显了:生效判决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保全就相当于履行义务的说法,应该由主张的一方来找出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