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后,签订地是否可以更改?

本文通过一则案例探讨合同生效后能否通过补充协议变更签订地以改变管辖法院:买卖双方原约定签订地为Z市,后补充协议变更为L市。卖方在L市起诉被拒,法院认为签订地为客观事实,无法通过补充协议变更。提示实践中管辖法院变更需直接约定,避免争议。

在主合同生效后,常见的补充协议不外乎是对价款增减、支付方式、履行地、质量、期限等等这些影响实体权利义务的条款进行缝缝补补。

变更签订地的,还是第一次见。

一个买卖交易,买方在省内L市某县,卖方在省内Z市某区,相距大约300多公里。

合同约定了签订地点为Z市某区,争议解决方式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合同生效后就开始履行,过了半年左右,双方又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其中有一条就是把原合同的签订地点从Z市某区变更为L市某县。

我估计就是买方针对这个合同要有所行动了,否则平白无故为什么要变更签订地?

在整个合同中,与签订地有关的就是管辖法院,显然在本地起诉或被诉,比跑个三百公里去外地省事不少。

其实直接约定变更管辖法院更为清晰,这样做难道是为了显得委婉一点儿?

那买方是想起诉还是想被诉呢?

果然,供货完成后,买方不想支付尾款。沟通无果后,卖方只起诉,但是要去哪个法院呢?

考虑到一是已经认可买方的意图基于诚信原则,二是原告就被告合同履行地,三是诉讼保全在被告所在地更为方便,于是向L市某县起诉。

出乎意料没有受理,理由是:合同签订地为客观事实,无法通过补充协议变更,应按合同中关于合同签订地的约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从卖方角度来说当然是愿意在本地起诉了,一旦立案,买方肯定提异议,具体会如何处理?两地都不受理,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目前Z市某区已经保全立案,拭目以待吧。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pho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