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上下班都经过小区旁边的湘菜馆,去年九月份左右开业,还给他们审核过合同。
一直想去尝尝特色菜来着,多年以前到过湖南几个地方,当地菜味道不错,不知道这家口味正不正宗。
结果今天经过的时候,玻璃窗上已经贴上“吉房出租”字样,看来是客流量不足以支撑下去。
之前他们开业的时候,发来审核的是《雇佣合同书》,里面引用的规定还是《民法通则》跟《合同法》,是一个很老旧的合同版本了,可能是沿用之前的版本,或者就是随便到网上搜索的。
单位用工的方式,有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后者是更加正式的说法。
有些企业在招聘用人的时候,喜欢用劳务合同+商业保险的形式,来规避劳动合同+五险。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是有本质去别的,不会因为使用了劳务合同形式,就可以规避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由《民法典》规范。
区别有很多:
1.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控制是最主要的判断标准 劳动关系要遵守各种规章制度,按照统一的分工要求进行工作,基本没有自主性。人身依附于单位。
2.看重工作成果还是工作过程 与承揽关系相比,承揽看重的是具体结果,而劳动关系因为分工不同,成果可能只是一个方面或组成部分,如流水线,因此更看重的是过程。
3.生产资料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一般雇主提供生产资料(工具和原料),承揽关系自备生产资料
4.主体对应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单位一一对应,劳务关系的劳务接受者可以是单位可以是自然人,承揽关系随意组合。
以上面的餐饮企业为例,虽然签订了所谓的雇佣合同,但是人员每天按时定点上下班考勤,每月进行考核,服从单位统一安排,工资表上显示各种与日常工作考核相关的组成,合同里面还大量使用了劳动关系才有的名词,比如“经济补偿”、“离职”、“上下班”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产生争议,认定为劳动关系是常态。
用会计的基本原则来说就是,实质重于形式,也就是不考虑合同的形式,而是看用工的实质。
这家店还有一个风险就是签订合同主体是个体工商户,餐饮是有一定工伤风险的,员工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如果出现相 关纠纷,店主需要承担很大责任,与不缴纳五险减少的成本相比,会得不偿失。
这个位置前一个店家做的是鲁菜,这家店接手后开始做湘菜,下一家不知道会是哪个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