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练,计算跨司法解释的加倍执行利息

本文以判决为例,演示跨司法解释(2009年及2014年)的迟延履行加倍利息计算:2009年3月26日至2014年7月31日适用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之后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本金及判决确定的利息均可计息,诉讼费除外。建议用Excel分段计算。

加倍利息的规定已在《执行中的加倍利息是几倍》已表述,下面用一个例子演练一番。

(不代表真实存在案例,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判决书2009年3月1日做出:

1、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200万;

2、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利息60万;

3、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借款320万。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话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0000元,由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负担38000元。

第一步,划分区间,因为该执行案件跨越两个司法解释,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施行前的按照老办法,施行后的按照新办法,该案假定没有上诉,做出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因此逾期之日应该是2009年3月1日+15天+10天,即从3月26日开始到2014年7月31日为一个阶段,2014年8月1日至今一个阶段。

第二步,找出延迟履行利率,第一阶段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经查询一年期利率在2008年12月23日、2010年10月20日调整,分别为5.31%、5.56%,这里取5.31%,第二阶段的利率为6.3875%。

第三步,哪些可以计算,200万跟300万的本金可以计算,诉讼费用不能计算。那么60万利息呢,是否可以计算延迟利息?会不会重复计息?我认为这属于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虽然名字带有利息字样,但不属于一般债务利息,因此应当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接下来,用excel表计算一下即可。 pho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