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官司是否需要律师:1要点概述篇》中曾提到起诉状在撰写时要言简意赅,符合立案标准即可,过多的陈述有可能产生言多必失的结果,即对某些不利于己的事实的自认。
也说过有些当事人自己撰写的洋洋洒洒数千字、语言生动、辞藻华丽的诉状并不可取,尤其是在一些经济纠纷中。
但有一种诉状却没必要表现出严谨与冷冰冰的感觉,这就是婚姻家事类纠纷。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通俗歌曲里也唱道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在婚姻家庭中并非只有非黑即白或非对即错。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款,寻求法律来解决争端的过程也可以是温暖的。法律源于人们共同的道德情感,“情之至于纤微无憾,是谓理”。
作为律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必然的,维护的方式有多种:唇枪舌剑的步步紧逼,在婚姻家事纠纷中,只会让矛盾愈演愈烈;以情动人,定分止争,更多的是维护了委托人的情感。我觉的情感维护的重要性远远大于财产,当然并不是说财产就不争取。
以前与同事代理过一起离婚纠纷,我们代理男方,两个律师,三个大老爷们坐在一排,女方是一位大姐代理,庭审刚开始的一段时间,在法官的主持下,我观察男女方的表情都有松动,两人的经济条件都非常好,就是琐事过不下去了,和平结束其实完全没有问题。
就财产分割问题法官询问双方意见时,对方大姐的表演开始了,散发出镇压全场的气场、慷慨激扬、唾沫星子乱飞,指责男方的种种不是要多分财产,指着男方说你隐藏不了,我有能力给你全部查出来!让你咋样咋样……!
这样一番下来,男女双方原本已经稳定的情绪,又点燃了。
不用说我跟同事对这位大姐很气愤,法官也火了。
这是为女方好吗,我看不见得,这种做法甚至对当事人的子女也会产生间接影响。
回到标题,这两天在整理一个委托人二次起诉离婚的材料,看了他之前的起诉状,非常标准、非常的简洁:某年某月某日结婚,某年某月某日生育子女,某年某月某日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曾经我写的离婚起诉状也是这样的,后来一位老法官给我指出来,内容别那么生硬,这不是经济纠纷,1分1毛都要争到底,你的委托人虽然要通过打官司解决问题,但他们的内心深处绝对不想激化矛盾。
起诉离婚要解决的事情只有三个: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暂且不提,婚姻关系最终会结束,日后还要面对抚养子女让他们健康成长的问题,虽然不指望离婚后能成为朋友,但也要尽量避免成为敌人。
“卿本良人,奈何缘尽。终有弱水替沧海,再无相似寄巫山”,缅怀了过去相识相知的美好,表达了结束关系的坚定决心。
“见人初解语呕哑,不肯归眠恋小车。一夜娇啼缘底事,为嫌衣少缕金华。”
回想子女成长的点点滴滴,争取抚养权的强烈情感跃然纸上。
如此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