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次要求提供债转支付对价证据的是一个网贷案子立案环节,因为不是审理环节,加上还有其它一堆退回的理由以及其他法院同类案件都没有提过,所以对这条没有在意。
但这次在一个买卖合同债权转让的诉讼环节,又遇到这个问题了。
审理法官在庭审时特地问转让双方是否支付了对价。本案中,债转协议并没有提及对价问题,法官认为协议应该有对价,至少是零对价,不应模糊需要明确。
个人认为,债转双方是否支付对价,支付多少对价,是双方之间的商业秘密,这一点双方因该是都不想让债务人得知的。
而为了证明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势必要把债转协议作为证据提交。
出于某些商业目的,债转双方本次的对价与债务人支付的数额不一定对等,受让方很有可能以低价或零价取得债权。
这是因为受让方在未来的往来中或之前的往来中已经支付过或变相支付过相应对价,这个对价有可能涉及某些业务的利润水平、成本水平等商业信息。当债务人得知该对价后,会不利于转让人以后的商业安排。
实际上,民法典也仅仅对债权转让生效要件进行了规定。
第545条第一款主文,辅助性规范,“债权人可以讲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一款但书,防御性规范,“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546条第一款,防御性规范,“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通过这两条可以知道,债权转让生效的要件有两条:能转让、通知到。
那么,从合同是否有效的角度来看,如果缺少支付对价,是否会造成合同无效呢?
民法典第470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师范文本订立合同。”
“一般”一词可知,本条并不是强制性规范,而是要根据不同性质的合同来确定,最简的例子就是买卖合同肯定有价格条款,而无偿合同中肯定没有价格条款。
总的来说,承认债权的经济价值,使之具有流通性,对经济的发展是大有裨益的。而且,法律已经明确设置了很多防御规范来保护公共利益、特定主体和债务人的利益。债转协议只要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就无需再做更多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