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时明确反对原仲裁条款,能否排除仲裁约束?

本文探讨如何通过债权转让规避仲裁协议。依据《仲裁法》解释第9条,满足债权债务转让的大前提下,若受让方明确反对原仲裁条款,可排除仲裁约束,转为诉讼。但《民诉法解释》第33条未提及“反对”,存在争议。提醒:合同中约定“不得转让”可防范此操作。

大多数合同在签订时,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到法院起诉,也有不少合同约定的是进行仲裁。

仲裁与诉讼的优缺点就不讨论了,在一方想要保全对方财产的情况下,选择诉讼会更为方便。

虽然仲裁也可以进行保全,但仲裁机构本身不具有这项权力,需要把该请求提交至相应管辖法院,如被告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

在某买卖合同纠纷仲裁过程中,我曾咨询仲裁机构关于保全的问题,得到的答复就是,想要申请保全的法院不一定会受理仲裁过程中的保全申请。

合同虽然说是双方协商确定的,但在实际签订过程中,仍然会有强势一方跟弱势一方,如果仲裁条款是强势一方拟定的,另一方即使不想接受也只能被迫接受。

约定了仲裁条款,直接去法院起诉是不受理的。

接手的这起纠纷就是这样,委托人合同原件丢了,只有发票、发货单、签收单等材料,我们不知道有仲裁条款,于是就通过法院起诉,结果对方提交了合同原件,上面约定了仲裁条款。

《仲裁法》(2018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跳过仲裁,转为诉讼呢?

《最高院关于仲裁法的解释》(2006年9月8日施行)第九条是这么规定的“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满足一个大前提,和一个三选一的条件就可以跳过仲裁协议:

大前提:通过债权债务转让。

三选一条件:另行约定、不知道、反对。

条件1另行约定,这里的约定是受让方与原合同向对方,建立在对方同意的基础上,主动性一般。

条件2不知道,可操作性也是一般,对于原合同以仲裁条款的方式进行表述的,不可能不知道,除非是独立的仲裁协议。

主要看条件3反对,在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排除仲裁约束。需要注意的是,一定是要明确表示出反对原合同的仲裁约定,而不是另行约定管辖,因为后者属于转让协议签订双方纠纷解决机制,并不会及于原合同向对方。

条件3的争议在于,根据《民诉法解释》(2022年4月10日施行)三十三条的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该条并没有涉及”反对“,很有可能导致协议的反对意见不被认可。

该条说的合同的转让,民法典规定了三种情形,权利转让,义务转让,概括转让。与前两者对应的就是债权转让、债务转让。

对于债务转让,与债权转让相比多了一个条件,债权转让通知到债务人即可,而债务转让需要债权人同意,与前面三选一条件1另行约定类似,对方不见得会同意。 因此通过转让的方式来规避仲裁,通过债权转让+反对更容易实现。

另一方应对的方法也很简单,在原合同签订时约定不得转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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