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们要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姐妹篇

前段时间探讨了一个关于保护老板钱袋子,谨防投资诈骗陷阱的案例,在那个案例中我吐槽了对方的包装的概念太过时了,还是AI没出来之前的旧剧本。

保护钱袋子姐妹篇 前段时间探讨了一个关于保护老板钱袋子,谨防投资诈骗陷阱的案例,在那个案例中我吐槽了对方的包装的概念太过时了,还是AI没出来之前的旧剧本。 结果马上就遇到一个包装AI概念套取投资的案例了。 当然了,剥开AI面纱后,你会发现,还是老套路,画大饼出资,没有一点真金白银。 对方,来游说老板投资的人,简称是“游说人”吧,对自己的描述是,“具备人工智能应用研发、软件系统开发、算法应用、数据处理、企业智能化升级及项目交付能力。” 这次找老板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的目的,是围绕某某行业开展人工智能应用……智能化升级等业务,前景一片光明,有助于老板当前的企业产业升级、开拓市场……,总之大有裨益,双方共赢。 这回的出资设计是,双方都以公司名义对新公司进行投资,设立后,“游说人”提供的A公司持有新设公司51%股权,老板所有的B公司持有新设公司49%股权,注册资本共计200万元。 A公司的出资是软件著作权、技术成果、源代码,认缴出资额是102万元; B公司直接货币出资,认缴出资额为98万元。 B公司内审透露,“游说人”自称是某学院老师,带领几个学生来搞这个项目,可能是类似大数据分析,具体是啥到现在也不明白。 内审向我描述了当时的沟通场景:曾问对方,你这个技术怎样才算是落地实现价值?对方称目前说不不清楚,得看项目研究后续发展,可以看PPT,前景很好;内审问那如何量化,能不能确定一个时间节点?对方说描述不出来、没法量化,可以看PPT,里面详细介绍了整个项目,前景很好。 内审无语。 在内审的坚持下,“游说人”又出了一稿补充协议:明确投资项目分成两个阶段,不要求B一次性出资,而是改为第一阶段(前十八个月)首先出资50万元,等首个项目落地后,视为第二个阶段,B再实缴剩余48万元。 在第一阶段,A安排3名技术人员为新设公司工作,由新设公司发放工资、绩效、补贴,但劳动关系和工作场所仍在各自的原单位,直到第二阶段,再考虑将劳动关系转移到新设公司。 至于怎么就算项目落地,几番拉扯后确定,首个项目落地节点,是指新设公司与外部客户签订合同,回款10万元以上。 如果18个月后仍未达成首个项目落地,那么么双方再讨论是否继续经营、转让、减资还是解散。 内审把两稿协议发给我,询问怎么处理。 我们还是从出资开始分析,简单搜索得知A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万元,那么它是否有无形资产能价值102万?“游说人”所谓的出资是著作权、技术成果和源代码,是否属于A公司?是否可以作为合法的出资进行评估作价? 第一,源代码在法律上可以作为非专利技术出资,但实践中极难操作,权属说不清、价值估不出,通常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替代。 第二,技术成果需要转化与应用才能体现,既然当前还在研发中,那么自然无法量化,无法评估。 第三,评估基本方法不外乎是收益法、成本法、市场法,既然“游说人”说无法量化,无法描述,那就说明不属于成熟技术,市场法、收益法是不适用了,成本法呢? 成本法评估的是“重新研发该技术所需的重置成本”。可现在连技术到底可以作什么都不清晰、怎么落地都说不清,研发记录、工时归集、物料成本统统没有,评估机构拿什么出报告?真要硬估,大概率只能把几个技术人员的工资往里算——可那才多少钱?就算评估出成本,对新设公司来说有价值吗? 第四,如果真如“游说人”所说的,著作权、技术成果和源代码是老师带领学生研究出来的,那么,这是否属于职务成果呢?如果是,权利归学校,老师个人无权把它拿来给A公司出资。协议完全没有提到如果这类出资不到位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违约条款只是说了,如果出现出资不到位构成违约,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调整股权、终止合作、或退出。 合着对B公司来说,投入的钱花完了,就可以离开了? 到这里,真相也大概浮出水面了,前期投入的50万,大概率是给这几个人发发工资,而且18个月的节点很关键,社保在原单位缴纳,50万平均到3个人身上,收入还是很可观的,18个月之后项目没落地,50万也花完了,A的技术人员拿完高薪回原单位,B公司的50万就变成了“市场调研费用”。 而且人员劳动关系不在新设公司、工作地点也不在新设公司,意味着技术成果不属于新设公司,这些人员在原单位缴纳社保,其工作成果跟新设公司能扯上关系吗?即便项目做出来了,新设公司也拿不到知识产权。 也不需要分析其他的东西了,我觉得分析到这里,就该考虑如何体面、优雅的“劝退”对方了,无须去跟着对方的思路论证前景,争论是否有前景不会产生任何结论。 既然需要市场来验证,那就交给市场,双方风险共担,把这些“投资协议”设计成正常合同,即权利义务平等,拉对方“下水”。 比如A公司的出资全部需要评估作价,而且还不一定能转移权属。那就这样约定,如果评估价值低于102万,剩余部分由A公司以现金补足。 A公司的注册资本不是只有10万吗,那补足部分由A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以及“游说人”签订保证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既然你看好这个项目,拉着我赚钱,不至于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吧,不至于你都不敢下水,光让我在水里扑腾? 如果对方接受,且保证人有真实财力,那么投资的安全性就会大幅提高。 如果对方拒绝或者找各种理由推脱,那么就不需要再分析什么前景了,拒绝和推脱本身就给出了答案。 pho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