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之前的债务谁来承担

本文解析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的债务承担问题:旧规要求注销后重登,债务由原经营者承担;新规允许直接变更,但仅要求“妥善处理”,未明确债务归属。作者认为,金钱债务应由原经营者承担,非金钱债务可协商或通过服务替代方式解决,以平衡各方利益。

之前在讨论各种经济主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时说过,个体工商户只是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另一种称呼,因此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属于自然人自身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

2016年 2月6日修订的《个工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有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原个体工商户的的债务自然归属于经营者自身,即使注销,也应妥善处理各种债权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个体工商户已经注销,债权人需要起诉的话,被告主体是经营者本人。

但是,2022年11月1日施行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

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变更或转型,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做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并没有说变更、转型之后,由后者承担之前的债务,是否可以参照公司法,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责任呢? 这样显然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举个例子,某记餐饮,原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预售出去10万元的餐饮券,后来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2名,注册资本1万元,该公司如果立马停止经营,购买餐饮券的顾客将无法全面得到赔偿。

还是这家某记餐饮,经营者预售后将店铺变更给其他人,则新经营者要对前经营者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显然不会是新《条例》的本意。

个人的观点,条例中“应当做出妥善处理”的表述,其实就是说由原债务人来承担责任,如果仅是金钱债务的话,应当由原经营者自己承担,如果是非金钱债务,比如提供服务,而且有提供服务的可能,消费者也愿意接受服务,那么就应当由原经营者妥善解决,比如购买服务提供给自己的原客户,或者与与接任者协商好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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