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继承:三、儿媳、女婿与继承

本文解读民法典第11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情况下,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无法律上的赡养义务,该义务属于道德范畴。法律不强制,但倡导将心比心、孝顺双方父母。

法律具有强制性、普遍性、权威性、公正性等等诸多特点,但它并不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少的事情是需要道德来约束的。

法律重在他律,利长远稳预期,道德重在自律,自我约束。

罗老师讲课时有个梗,说学法学多了就没有人性了。

批评的是那些机械使用法条、唯法条说事的人。

我们来看民法典第11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是姻亲关系。

法律并没有规定他们为直接的法定继承人,而是在设置了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什么是姻亲?

因婚姻关系与对方亲属所形成的亲属关系。

其实无论是否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都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

要注意!

这里说的是没有法律意义规定的义务,而不是没有义务!

因为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赡养属于道德范畴,不能通过立法规范。

不要用法律没有规范来为不孝顺的行为开脱,那可真的就成了学法知法反而没人性了。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将心比心,金教授说的很幽默,我孝敬我丈母娘,我老婆就不好意思不孝敬我老娘。

也不排除有人要求另一半孝顺自己的娘,却不孝顺对方的娘。

不过,春夏秋冬,四季循环,每个人都可能成为那个年轻时讨厌的角色。

戏演得再好,终究只能骗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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