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是一个法律术语,循环论证是一个逻辑术语。
为什么要把两个不同学科的术语放在一起讨论呢?
这两天在整理一个房屋租赁纠纷的案子时,里面涉及到债务加入问题,某租户欠付房租,另一人写了一个承诺书,承诺要支付这部分房租。
这个毫无疑问,属于债务加入,看一下债务加入的规定,民法典第552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范在民法典合同编,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章节,也就是说,由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是债权债务加入的基础。 在这个租赁纠纷中,第三人承诺要支付某某期间的房租然后签字,债务人也在承诺书中签章,并交给了债权人,该租赁是合规合法的,那么,出租人在起诉要求房租时就可以将承租方和第三人都作为被告。
分析一下构成债务加入的构成:
1、要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基础)
2、第三方要求共同承担该债务
3、债务人同意或者不拒绝
4、债权人同意或者不拒绝
那么,这个法律术语怎么会跟逻辑学中的逻辑谬误产生联系呢?
在整理这个房屋租赁纠纷的材料时,想起了之前一个建设工程纠纷中涉及的债务加入。
建设工程纠纷,肯定要有施工方跟发包方喽,但是那起纠纷的一个关键点就在于,没有发包方:
施工方自行建造、自行回收投资,经过几年的运营,可能是感觉回收资金太慢还是怎样不得而知,把施工方自己的两个朋友给起诉了,说他们是发包方,要求他们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这两人在工程施工中,一直是协助施工方验收签字、办理手续等等。
施工方在起诉时,拿出的证据是验收单上朋友的签字,但这无法证明朋友是发包人,于是第一次起诉撤诉了。
然后施工方不知道与朋友怎么软磨硬泡,整出了一份还款协议,让朋友签字,朋友竟然也签字了!
原因不得而知。
第二次起诉,施工方的证据就是还款协议:既然你签了协议,就证明存在债务,既然存在债务,就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关系,既然存在该关系,你就要承担责任。
是不是很完美的论证?
首先要存在债务,首先要存在债务,首先要存在债务!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根据前面债务加入的构成分析,我们知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并由之产生债务,是债务加入的前提,要有至少三方存在。
施工方强行让朋友存在“双重身份”:发包人身份+债务加入第三人身份。
如果你自己是债务人,你怎么以第三人的身份加入自己的债务?
施工方无法证明存在合同关系,于是假设合同关系存在,进而假设存在债务,然后以假设的债务,再反过来证明合同关系存在。
这就是逻辑学中的循环论证谬误。
循环论证是指通过假设结论本身为真来证明该结论,而无法提供证据或推理过程。
这是一种常见的逻辑错误,误导人们接受一个看似正确的结论。
一个经常被引用的例子就是:
上帝是存在的,因为圣经中有记载,而圣经是正确的,因为它是上帝写的。
附:答辩意见节选
“……第五、原告用还款协议来证明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陷入了“循环论证”的逻辑谬误。
原告时隔十多年之后,在与被告并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利用被告认识上的错误,让其在所谓的还款协议上签字,来证明被告加入了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存在,则还款协议有效,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存在,则还款协议无效。
原告拟用还款协议假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存在,进而得出还款协议有效的结论,再用还款协议去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存在,这样就陷入了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