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接上文,直接看图:

劳动关系情况:
A省S市的K集团,直接面试张三,并发出录取通知,安排张三先去B省L市K4公司工作,在L市K4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半年后,K集团通知张三去Z市K2公司工作,没有解除与K4公司的劳动合同,直接与K2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半年后,K集团又通知张三去Z市K3公司工作,没有解除与K2公司的劳动合同,直接与K3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在此期间一直是J市的K1公司为张三缴纳社保。
公司股权情况:
K集团占K1-K4公司股份80%,董事长、经理等直接由K集团任命并管理,各子公司所有经营管理人事安排费用报销,也都是K集团的派出部门直接控制。
纠纷情况:
K集团不满张三的工作表现,认为其行为徇私舞弊、违反公司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以张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为由,签发了公司文件,通知辞退张三(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该文件20X3年7月初以K集团名义发出,张三收到通知第二天便离开了K3公司,此时张三在K3公司工作了2个月,每月中旬发放上月工资,因此张三6月份工资和7月的工资并未发放。
张三的主张:
20X3年12月张三向K3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主张,
1.要求确认与K3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要求K3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要求K3公司支付6、7月工资;
4.计算平均工资的依据,按照在K1-K4公司的平均工资计算;
5.要求K3公司支付垫付的费用(费用由K集团审批)
张三认为K3公司是独立法人,意思自治,与张三之间签订了书面合同,应当承担用工责任,同时K3公司完全受控于K集团,K集团辞退张三属于违法行为,应当由K3公司承担K集团的用工责任。
案情的表面情况就大体这些,案情的深层中却出现了转折,
那就是在20X3年9月,K集团把股权卖给了一个与K集团完全无关的H公司,K3公司更名为H1公司。
To be continu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