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会惩罚第三者吗

本文澄清误区:法律并无惩罚“第三者”的罪名或条款。刑法无明文规定,民法也不调整此类关系,出轨属于道德层面,除非构成重婚。若婚姻被出轨,无法追究第三者责任,但可向过错配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建议及时止损。

人们常说“第三者插足”,这一看就是一个主动句,刑法上不是说,主观和客观相统一,就可以定罪量刑了。我们来分析这句话,第三者,主体有了,插足,行动有了,还是主观的,对另一方感情肯定也造成伤害了,实害结果也有了,这不妥妥的犯罪行为嘛。

有些博人眼球的小视频,还会铿锵有力的说,“你知道吗,民法典施行后,可以处罚小三了”,如此之类。果真如此吗?

从刑法来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并没有定义第三者、小三、出轨这些概念,第三者插足这句话也是个伪命题,出轨一定是第三者主动为之的吗?也有可能是已婚的渣男渣女去欺骗小年轻呢。

之前就遇到过这种案子,一男的拿着伪造的离婚证欺骗未婚女青年,女青年信以为真开始与之交往,谈恋爱肯定有消费,男方消费花钱,女青年也消费花钱。总之,女青年就是奔着结婚目的去的。

结果一年后,原配出现了,注意不是前妻,是原配,原配直接向法院起诉了女青年,要求女青年把男方花在女青年身上的钱全部还回来,是不是狗血剧情?关键是原配的举证,男方花在女青年身上的几乎每一分钱都有流水可以查询。据女青年自己说,双方在交往过程中花费差不多,但是女方却无法举证花在男方身上的钱。说的也是,正常情况下,没人会把在肯德基买冰激凌的钱也一笔笔记下来吧。这个案子你能说女青年是第三者插足吗?

回到刑法上的罪名上,刑法也没有“出轨罪”、“小三罪”等等,毕竟这是道德层面上的,当然了,如果构成重婚,那就另当别论了。

再看民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里面,没有哪条说惩罚小三啊,再者说了,民法是什么?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怎么可能规定主动去处罚谁呢。

打一个非常不恰当的比喻,如果认为婚姻也是一纸契约,那么这个契约约束的也只能是“合同”双方,合同具有相对性,不可能对第三方做出限制。

那从侵权角度来说呢?是不是就有点靠谱了?感情受到伤害,这不是权利被侵犯了嘛。 如果认为是被侵权,首先来看一下民事权利都有哪些。民法典110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第111条规定了个人信息权利;第112条规定了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利;第113条规定了财产权利;第114条规定了物权……,只涉及感情看来也算不上侵权。

虽然无法追究“第三者”什么责任,但是对出轨的配偶还是可以“惩罚”的,但也仅限于经济方面。法律对离婚时的过错赔偿做了规定,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可以填补无过错方的损害,抚慰被出轨方。

总的来说,假如婚姻被出轨,没必要想着去找第三者的麻烦,自己和配偶之间肯定有一方有错,也可能双方都有错,果真维持不下去,不要纠结,及时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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