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误工费是否可以兼得?不要让它成为薛定谔的猫

本文探讨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中,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能否兼得。作者认为两者性质不同:停工留薪期工资是保险待遇,误工费是侵权赔偿,可以兼得。但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不能以单位拖欠为由主张赔偿金。反对模棱两可的“薛定谔式”定性。

还可以延伸出经济赔偿金的问题。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是否可以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误工费呢?

有的观点是,工伤待遇是劳动法规定的,侵权赔偿是民法规定的,没有具体条文规定说不可以,所以主张双赔。

有的观点是,这两项是重复的,只能择其一。

当然也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说的观点。

具体分析说认为应当区分情况:有无投保工伤保险、是否是工作场合受伤。

比如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先进行的侵权诉讼,有一个请求项目是误工费,会要求单位提供证明已经停发工资以及工资多少,这样法院就会根据鉴定的误工期限支持误工费。

接下来就是有争议的地方

在接下来的劳动争议中,如果认为工伤导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是一种损失补偿,那么根据民法的损失补偿原则,仲裁跟法院就会以损失已经得到补偿为由,拒绝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

不过持这种观点方同时也认为,如果单位没有投保工伤险,那么仍然支持双赔,因为这时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对单位的一种惩罚。

我觉得这种解释不合理,因为既然认定是一种损失补偿,那只能是填平为止,怎么能因为单位的过错而突破补偿原则呢?而且,如果要惩罚单位,那也应当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罚款或责令改正等方式针对单位行使,法院跟仲裁机构可以直接惩罚单位不缴纳保险的行为吗?

如果认为停工留薪期是一种保险待遇,那么就不涉及损失补偿原则,待遇加侵权补偿,两者并不冲突,是可以兼得的。

我支持这种观点,这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权利,可以都要求。

由此产生的另一个问题是,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如果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单位如果不支付,劳动者就可以以不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如果把停工留薪期工资当作是一种损失,是受伤导致无法工作而产生的收入损失,那么就是说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劳动报酬,既然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就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显然,认为不能双赔方也不能接受这种观点,因为他们认为误工费已经解决劳动报酬,就不存在拖欠一说了。

这种解释还是比较勉强的

而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是一种保险待遇,那么肯定就不是劳动报酬,不能因为拖欠此而要求赔偿金。这是合理的解释。

总结一下就是,我认为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误工费可以兼得,但不能以单位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要求赔偿金。

另:还有观点认为要区分是否是在工作场所,如果是在工作场所导致的工伤,单位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就是拖欠劳动报酬,可以要求赔偿金。

我觉得这种观点太动态了,简直就是薛定谔的猫,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不给定性,既可以是工资又可以不是工资,处于一个不明朗状态,不符合法律的确定性原则,说不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