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讨论单位内部的工作留痕,对于内部留痕,各种观点探讨都有,像什么不要过度留痕、不要形式主义、不要推卸责任、留痕不如留心……
这里要说的是如何在合同履行中进行留痕,以便在出现纠纷时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之前说过很多次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留痕就是为了能证明法律事实的存在。
在不少诉讼中遇到最大的障碍就是无法举证,也就是说,当事人说肯定发生了,按照常理也应该会发生,甚至有时候法官也会说,相信事情的走向的确是这样的,但就是没有证据没法支持。
在处理某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曾问过委托人,这个怎么会没有证明材料呢,委托人会说,咳,大家都是这么做的,谁会把每个过程都记录下来,这样的话,活还要不要干了。
未经他人事,不好做过多的评价。
最近遇到一个工程纠纷,了解经过后,强烈为这个项目负责人点赞。
她的做法就是,凡是对外联系的事项尽量落在纸面,无法落在纸面的就有录音录像、微信记录。她的观点是:保留的材料不一定会用得上,但是,但凡需要的时候肯定能拿的出。
我觉的这种做法完全不会给工程进度造成困扰,而是能最大化的维护各方利益的。
仅有规范的合同,却无法落实各项条款,出现纠纷无法查清事实,导致各种扯皮,即使通过法律维权也不见得有满意的结果,更不用说想通过法律维权却找不到主体的情形。
遇到过很多无法起诉的情况,活干了,要不到钱,想要起诉,却不知道该告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