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股权转让都需要通知其他股东

本文厘清股权转让通知规则: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需通知其他股东,保障优先购买权(人合性);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无需通知,但新公司法允许章程对股份转让作限制,保护公司自治。提醒区分公司类型,避免法律风险。

不是所有的股权转让都需要通知其他股东,但这也不是说股权转让就一点限制也没有。

说起股权转让,很多人首先想到的,是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必须履行通知义务,保障其他股东的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否则就是程序违规。

这得益于在各种职称证书考试或职业资格考试中,这部分内容是必考考点,高频考点,反复强调,重复刷题。

实务工作中也大抵如此,如果其他股东什么都不知道,股权转让行为是是存在瑕疵的。

但是有一类公司是特例,就是股份有限公司,他们的股权转让无关其他股东,原则上无需通知其他股东,也不用征得他们的同意。

标准的教材大都这样描述:

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资合+人合,资合就是资产合作,共同将财产投入到公司中,人合就是人员合作,在公司经营中,共同出谋划策。强调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合作默契。 如果不相对付的股东凑一起,彼此猜忌,是很难经营下去的,原本经营不错的公司,因为股东的矛盾,走了下坡路。所以法律规定了股东优先购买权,保护既有股东之间的稳定,防止第三方轻易加入。

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资合,只要投入资金,只要资本流通,不需要考虑人员之间的关系。

因此,股东之间是否和睦,不影响经营管理。因此原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流转没有过多干预。更多的依赖自治。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其实并不多,也是带有很强的人合性质在内。

从现行公司就可以看出,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增加了一条,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就是给公司自治,增加一份保障。

还特别出台了司法解释:“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已有原则性规定,公司法作出具体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作了限制规定,因该规定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更加肯定了章程的效力,以防止有人在转让时主张章程无效。

总之,股权转让的规则合自由度,因公司类型而已。有限责任公司讲究人合,更多的注重股东之间的“情深意切“、”搭伙过日子“。股份有限公司讲究资合,注重股权的流通性。但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非上市股份公司也不是完全”向钱看“,也是有人合在内。实践往往比理论复杂,在现实的市场环境中,公司形态与内在需求往往错综复杂,一定要透过形式看本质,才能够运筹帷幄,把握商机,有效管控风险。 pho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