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那些事:确认劳动关系(1)一个大叔的确认之旅

本文讲述一名员工上班途中遇车祸,因公司未缴工伤保险而自行申请工伤认定,但缺乏直接证据。通过调查令及关联企业信息分析,最终法院认定其与HHT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案例揭示了企业通过拆分业务规避用工责任的典型手法。

事情经过说起来很简单:

一个大叔在公司工作了两年,没有到退休年纪,有一天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妥妥的工伤嘛,但是公司不给申请工伤认定,原因也很简单,没有投工伤保险。

维权步骤很清晰:员工自己去申请就可以。

工伤认定(无形式上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无形式上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实质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后)→工伤认定

问题来了,仔细研究发现,大叔手里几乎没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没有工作证、没有厂牌,工资流水看不到对手信息,甚至大叔都不知道自己是在具体哪个单位上班,因为公司大门挂的是另一家企业的牌子,唯一有用的是大叔有个企业群,群名称是公司名字的缩写,还有一个工资条小程序,上面也标注了公司名字缩写,再就是与大叔联系的行政人员,知道对方的名字和电话。

第一次开庭,公司派了一个小伙过来,透露着一股无名的自信,好像在说,你们肯定拿我们没办法。

果不其然,小伙说企业没这么个员工,工资条不认、企业群不认,行政人员不是本公司的,并称本公司发放工资全部都是通过银行发放,起诉的被告没有什么实际业务了,都是老板让另一个公司代发。

于是法庭让公司提交代发放工资材料,我们也申请了三份调查令。

第一份调查令,查询大叔工资流水的交易对手信息,第二份调查令,查询企业群注册信息,第三份调查令,查询工资条软件的公司注册信息

工资流水的交易信息查询发现,是自然人H1;企业群的注册信息,需要到深圳查询,这个成本太高了;工资条软件回复,注册不需要实名。

通过三份调查令,我们得到的有用信息很少,

我们还想申请调取行政人员的社保信息的调查令,未被允许。

于是我们改变思路,看看能否在企业登记信息中找出蛛丝马迹,通过两个法定代表人,自然人H1和我们认为劳动关系所在的HHT公司的法代自然人W1,查询了他们名下所有公司,然后又把这些公司的监事名下的所有公司进行查询……,经过分析,得到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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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的信息如下:

1、给大叔发工资的自然人H1的公司HWT地址变更前与确认劳动关系的HHT公司注册地址一致;

2、HHT公司称工资是由HJD公司代发;HJD公司注册地址与HHT一致;

3、大叔的工资条和微信群的简称是HHT;

4、在HHT公司提供的HJD代发工资表中有行政人员的名字;

5、之前同法代同地址有个HHT工厂,已经注销了,存在多个劳动争议案件,大部分为工伤。

于是,我们得到这样一个大框架:

1、HHT工厂注册多年,该工厂工作存在一定危险性,但工厂又没有给员工投保,所以导致了不少工伤赔偿案件。

2、后来股东就注销了这个HHT工厂,重新注册了HHT公司,但是仍然不给员工投保。为了防止员工有形式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于是 股东让关联关系自然人H1以个人名义给员工发工资。

3、但是HHT公司有部分员工工作不具有危险性,并且这些人员要求缴纳社保,于是股东要求关联关系自然人W2的公司代发工资代缴保险(也有可能这些人就是属于W2公司)。

总结以下,HHT公司股东高明的一点是所有这些企业都不具有关联关系,只是人员从名字看具有关联关系,通过把公司的业务拆分到其他各个公司,比如劳动所属与人员管理与工资发放分别放在三个不同的公司,让员工手头只有零碎的信息无法进行劳动关系确认。

最终,经过我们抽丝剥茧的调查分析,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认定大叔跟HHT公司存在劳动关系。